山东墨尔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
  • 设为首页|收藏本站|English
  • 全 国 服 务 热 线:        

    青岛总部:0086-532-85760908

    济南办事处:0086-531-89653538

  • 网站首页
  • 关于我们
  • 核心业务
  • 业务分布
  • 项目物流
  • 海外物流
  • 进口业务
  • 项目案例
  • 新闻资讯
  • 联系我们
  • 人才招聘

新闻资讯

公司动态
业界资讯
物流知识

联系方式

山东墨尔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

青岛总部:

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颐和国际B座1903室

电话:0086-532-85760908

传真:0086-532-85760907

邮箱:malvernlogistics@163.com

济南办事处:

济南市历下区汇展国际香格里拉西北塔1861室

电话:0086-531-89653538

当前位置:网站首页 > 新闻资讯 > 物流知识
物流知识

无船承运人申请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

  【案情】

  货主向无船承运人托运一批价值200万元的货物,无船承运人装箱后,以托运人身份,交付给海上实际承运人运输。海上实际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发生沉船,导致货物全损,共损失价值2000万元(其中包括其他货主的货物价值1800万元)。

  【审判】

  法院根据海商法第63条的规定,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责任,应当在此范围内负连带责任,二审终审判决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货主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  诉讼过程中,海上实际承运人作为船舶所有人,依据海商法第204条的规定,即“船舶所有人、救助人,对本法第207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,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。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,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”提出并享受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,货主从海上实际承运人处仅分得10万余元赔款。

       在二审终审判决之后,依法执行无船承运人的过程中,无船承运人向法院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。在无船承运人能否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这一首要问题上,货主抗辩主张,从主体上看,无船承运人不是船舶经营人,不符合海商法第204条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条件。无船承运人反驳认为,从主体上看,其是承运人,当然就是船舶经营人,符合海商法规定的责任限制主体条件。双方对主体问题展开了激烈地辩论,关于无船承运人申请赔偿责任限制一案,目前正处于二审审理之中,尚没有得出最终的结论。


点击次数:  更新时间:2015-08-17 21:29:23  【打印此页】  【关闭】
上一篇: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三个办法及通知的公告  下一篇:FCR与提单的区别
公司动态|在线留言|联系我们|网站地图|友情链接|站内搜索

山东墨尔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

266000

总部: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颐和国际B座1903室 电话:0086-532-85760908 济南办事处: 山东省济南市香格里拉北塔 电话:0086-531-89653538

Powered by MetInfo 5.3.19 ©2008-2021  www.metinfo.cn